因为琐事,魏某与李某发生争执,而后魏某将李某打伤,导致李某两根肋骨骨折。最终,魏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还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两万余元。
2021年9月6日晚,魏某、李某先后来到朋友宋某家小聚。当晚8时40分许,魏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而后魏某用拳脚、啤酒瓶将李某打伤。经医生诊断,李某为左侧液气胸,左侧7、8肋骨骨折,左侧肺挫伤,在医院住院治疗35天,花掉医疗费6393.26元。经大洼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胸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1年12月10日,魏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同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魏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人魏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身体,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主张的误工费,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76元/年计算,其主张的误工天数90天无证据证明,误工天数应按其住院时长35天计算;其主张的护理费,按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54151元/年计算;根据其住院时长及就医距离,本院酌定交通费500元。关于其主张的伤情鉴定费,根据有关规定认为伤情鉴定费不应由被告人承担,故不予支持。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责令被告人魏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零五百零七元五角六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