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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男子驾车肇事后逃逸 赔66万元后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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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响  发布时间:2022-08-30 10:32:07 打印 字号: | |


张某驾车行驶时肇事,导致行人刘某当场死亡,而后驾车逃离。案发后,张某的近亲属代替其赔偿死者刘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6万元。最终,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几年前,男子张某从老家河南来到盘锦,暂住在兴隆台区,在某有限公司打工,负责驾驶货车送货。2021年10月27日晚10时许,张某驾驶鲁U×××××灰色轻型栏板货车,沿兴隆台区新工街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某工厂东门北侧时与行人刘某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次日晚8时许,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1年12月16日,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张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的亲属代替其赔偿死者刘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6万元,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刘某亲属人民币18万元,死者刘某亲属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21年12月20日,张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拘,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后逃逸,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肇事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系初犯,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建议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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