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怀疑韩某折断树枝,而后对其大打出手,竟打折韩某两根肋骨。最终,王某家属赔偿韩某经济损失,王某还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6月26日晚,女子王某发现栽种的杏树树枝折断,怀疑韩某所为。当晚7时许,王某找到正在散步的韩某,并与其发生争吵。随后,王某用右手击打韩某左侧胸部、肩部,在韩某坐到马路边石上以后,王某又用右手击打韩某左侧肩部,致韩某右侧肩部着地倒在人行道上。2021年9月7日,经辽河油田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外伤致左侧第2、3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2021年9月23日,王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案发后,王某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韩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对被告人王某可从轻处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初犯,有一定悔罪表现,且所在社区建议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