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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借款给朋友解燃眉之急 哪料朋友只还部分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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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颂佳  发布时间:2022-08-30 10:24:27 打印 字号: | |


得知崔某急需资金后,于某借款53.9万元给崔某,以解其燃眉之急。让于某没想到的是,崔某陆续还款13.9万元,剩余40万元迟迟不肯偿还。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于某一纸诉状将崔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处被告崔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于某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

于某与崔某,都家住大洼区,关系要好。2017年4月10日,做钢材生意的崔某急需资金,向于某借款53.9万元,以解燃眉之急。而后,于某将借款通过其岳母许某的银行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崔某。2021年2月1日,崔某给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崔某,身份证号:2111021972××××××××,于2017年4月10日向于某,身份证号:2111031979××××××××,借款人民币伍拾叁万玖仟元整(539000元),通过其岳母许某农行账户转入。2017年4月10日至今,崔某陆续还款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元整(139000元),还剩余欠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元)。”于某多次催要欠款,可崔某一直未返还。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于某一纸诉状将崔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涉费用。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崔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对本案事实予以认定。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崔某在原告处借款400000元,原告将借款400000元交付给被告崔某,被告崔某为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与被告崔某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被告崔某作为债务人应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崔某返还借款4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经原告催要后,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中对利息和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故依原告庭审主张及相关法律规定,自2017年4月11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给付利息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因贷款利率的标准发生变化,故利息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分情况分阶段予以计算。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崔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于某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崔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7300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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