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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中院:盘锦首届“全市法院审判业务专家”张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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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8-30 09:01:38 打印 字号: | |

人物档案

张凤平,汉族,出生于1963年6月,中共党员,现任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事迹材料

强化业务学习,积极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专项培训外,还能主动自购与审判工作相关的一些法律书籍,认真学习、认真理解,以适应当前审判工作的需要。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主动从大局角度出发,顺应本地区改革发展的需要,把具体工作与推进改革工作相结合。行政诉讼具有特殊性,在实际工作中,始终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对于从事此项审判工作的“新人”,自己主动担负起“传、帮、带”的角色。

由于立案制的改革,使得案多人少的情形更加凸显。自己积极参加案件的审理,还更加重视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认真探索“诉前沟通、诉中协调、诉后延伸”的行政审判模式,有力地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年均结案百余件,行政审判工作取得较好的成绩。

承办的典型案件

1、2015年,在承办及后参加合议的某化工厂诉某单位土地行政处理一案时,坚持全面审查、认真遵循裁判比例原则,对一审法院作出的撤销判决予以撤销,并更改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在充分保障原审原告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重大利益不受损害。

2、2019年,承办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某诉某单位履行收回给付补偿一案时,从优化招商环境及凸显行政主体公信力的角度,在综合考量本案的具体案情的情形下,对被告作出限期履行因收回土地依法对原告应给予补偿的判决。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

3、2021年,承办的秦某诉某单位土地征收补偿一案时,对于本案存在的行政主体与征收的土地使用权人业已达成的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的情形下,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此协议对用益物权人给予补偿,用益物权人是否有权对作出案涉土地征收的行政主体行使主张补偿权利的难点问题。

案涉的行政主体与土地使用权人达成补偿协议(含有土地使用权人对用益物权人给付补偿的内容),但因行政主体在与土地使用权人所达成的由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用益物权人进行补偿的条款,在尚未征得用益物权人同意且涉案土地使用权人亦未依协议对用益物权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其用益物权人享有对案涉行政主体主张征收补偿的权利。该观点,已得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可。

光荣榜      

2007年1月,被盘锦市委政法委评为“人民满意”政法干警。

2011年6月,被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十佳法官”。

2020年12月,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办案能手”。

2000年12月,撰写的《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与对策》论文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二等奖;2003年12月,获全省法院行政赔偿案件研讨会优秀调研文章评比三等奖;2020年10月,承办的郭某诉某单位征收补偿案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选录第一批指导案例之中。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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