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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女子谎称能帮别人办工作 诈骗五十九万元获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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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舒琪  发布时间:2022-08-23 09:21:44 打印 字号: | |


  能说会道的赵某,以谎称能帮别人办工作为由,诈骗59万元。最终,赵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未缴纳)。

  女子赵某,家住沈阳市皇姑区,是一名小学教师。2019年11月的一天,巧舌如簧的赵某与朋友曹某聊天时,声称自己有能力帮别人办工作,并问询曹某是否需要帮忙。随后,曹某将这一“喜讯”说给表弟邵某,而后邵某将此信息传递给朋友高某,高某听后喜上眉梢,当即委托邵某帮忙,将自己的工作办到省里、将朋友家孩子金某的工作办到政法部门。同年11月27日,高某转账给邵某105万元,用于办理自己和金某的工作,而后邵某将88万元转给曹某。次日,曹某转账给赵某50万元、支付现金给赵某20万元。案发前,赵某返还高某11万元;案发后,赵某退还高某7万元。2021年7月17日,赵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警方刑拘,同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诈骗数额的认定,因赵某已于案发前返还被害人高某11万元,该款项未对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故不应被计算在赵某诈骗数额内,即赵某诈骗数额应认定为59万元,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70万元数额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赵某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不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辩护人提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于案发后部分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此点辩护意见成立。赵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当庭不认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未缴纳);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被害人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二万元。

  办案法官提醒:本案中的被告人赵某的骗术,其实并不高明,只要稍微有点儿理性、有点儿常识的人,都会轻而易举地识破对方的骗术。

  被害人高某,之所以选择相信骗子,其重要原因就是想抱着侥幸的心理,渴望通过一个非法手段,来获得一个正式工作。正是这种心理,给了骗子可乘之机,让骗子屡屡得手。

  办案法官提醒,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有关系”、“有门路”,应通过正规的途径去找工作。尤其想通过这种方式办理机关干部、国企职工等在编工作,根本行不通,也不可能。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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