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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农用三轮车侧翻搭乘人受伤 驾驶人和搭乘人各承担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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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舒琪  发布时间:2022-08-23 09:18:25 打印 字号: | |


张某雇佣郭某驾驶农用三轮车运输稻苗,途中农用三轮车发生侧翻,导致搭乘人傅某受伤住进医院。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郭某和傅某各自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男子张某,家住盘山县农村,是一名农民,种植数十亩水稻。2021年5月21日,张某雇佣傅某等人卷稻苗、雇佣郭某驾驶农用三轮车运输稻苗。次日上午11时许,张某见傅某卷完稻苗,便让其去休息。在休息过程中,傅某看见又有活需要干,便主动去干。随后,傅某搭乘郭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往稻田地送稻苗。途中,农用三轮车发生侧翻,导致傅某受伤住进医院。经医生诊断,傅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等,花费医疗费12217.42元,张某为其垫付医疗费1.2万元,又为其支付240元劳务费。经辽河油田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傅某为十级伤残,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鉴定费1720元。随后,傅某一纸诉状将张某、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总计140843.54元。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张某进行卷稻苗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被告郭某自带工具为被告张某运送稻苗,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郭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不符合乘人条件,依然放任原告搭乘,原告在搭乘过程中,因农用三轮车侧翻受伤,被告郭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郭某不具有驾驶农用三轮车资格,被告张某选任被告郭某运送稻苗存在过失,且被告张某虽让原告完成工作后休息,原告私自去完成劳务,被告张某亦是接受劳务一方,故被告张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被告张某让其休息后,私自去卷稻苗,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乘坐不具有乘人条件的农用三轮车的风险,在乘坐农用三轮车途中亦未佩戴安全设施,疏忽大意,不注意安全,导致受伤,其自身具有明显过错,应自担一部分损失。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被告张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郭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40%的责任。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其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傅某经济损失28168.71元(140843.54元×20%);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1.2万元,被告张某应赔偿原告傅某经济损失16168.71元;二、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傅某经济损失56337.42元(140843.54元×40%)。

案件受理费2877元,按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受理费1913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减半收取956.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318.80元,被告郭某负担637.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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