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稻田地耕种问题,张某与前婆婆沈某发生争吵,而后厮打到一起。脾气火爆的张某,竟打折沈某两根肋骨,最终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女子张某,出生于盘山县农村,是一名农民。多年前,张某与阚某结婚。2013年,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两年后,阚某因意外去世。2020年5月29日7时左右,张某到稻田地放水时,与原婆婆沈某因该处稻田地耕种问题发生纠纷。而后,脾气火爆的张某,将沈某的铁锹扔到南侧稻田地内。堤坝之间隔着一条约1米宽的水沟,沈某去捡铁锹时滑倒,脸朝天躺在水沟内。见状后,张某立即下到水沟内,去拽沈某起来。让张某没想到的是,竟遭到沈某的撕扯。在相互撕扯中,沈某薅着张某头发,脾气火爆的张某则用左膝盖跪压沈某胸部,并殴打沈某。阚某某夫妻到稻田地发现后拨打报警电话,直到民警赶到现场后,张某与沈某才住手。经盘锦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因被他人打伤,伤及右胸部、右头面部,致其右侧2、3肋骨骨折,头面部外伤,损伤程度为胸部损伤轻伤二级。2020年7月14日,警方将张某抓获,次日被警方刑拘,2021年10月26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身体的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所引发的刑事案件,对被告人张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是经派出所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做笔录,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抓捕经过可证明本案被告人张某是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且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观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不予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