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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男子持有、使用假币 获刑七个月还被罚两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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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墨涵  发布时间:2022-07-07 11:13:39 打印 字号: | |


在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的情况下,吴某持有并多次使用。最终,吴某因犯持有、使用假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男子吴某,家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是一名农民。几年前,吴某跟随同乡来到河北省保定市打工。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吴某与同乡只好到建筑工地干力工,每个月的工资除了日常开销外,几乎没有剩余。2021年6月的一天,吴某花1200元购买多张面额为100元的假币,然后使用假币购买商品,让商家找回余额的方式,从中牟利。而后,吴某雇佣何某骑摩托车,载其来到盘锦。

2021年7月30日至8月3日,吴某先后在双台子区多家超市、蔬果店及大洼区多家药房,使用面额为100元的假币共计13张。2021年8月3日,吴某因涉嫌犯持有、使用假币罪被警方刑拘,同年9月8日被执行逮捕。案发后,警方在吴某的指认下,查获面额为100元的假人民币共计30张。经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鉴定,上述涉案43张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均为假币。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持有并多次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涉案假币43张(面额为100元)依法没收(未随案移送)。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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