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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肇事 自个儿受伤摩托车毁损还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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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慧帝  发布时间:2022-07-07 11:12:22 打印 字号: | |


女子韩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撞在山皮石堆上,造成自个儿受伤、两轮摩托车毁损。最终,韩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0年5月21日2时12分许,韩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村中一处螃蟹池附近时,撞在前方对向的山皮石堆上,造成自个儿受伤、两轮摩托车毁损。经鉴定,韩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1.18mg/100ml。而后,韩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警方刑拘。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韩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均可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初步统计,2021年全年,盘山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交通肇事案与危险驾驶案,占全部审结刑事案件总数40%。一份又一份的刑事判决,再次敲响我们杜绝违法犯罪的警钟,要坚决筑牢道路交通安全底线,规范行车,文明驾驶,一定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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