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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等“虾”长大的善意执行 实现当事人双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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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舒琪 王小会  发布时间:2022-07-05 11:29:54 打印 字号: | |

“盘山县人民法院的等“虾”长大的善意执行,既保证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又维护了被执行人的利益,实现当事人双方共赢。我们非常感谢他们!”日前,被执行人李某说道。

2019年7月26日,李某、卢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申请贷款5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期限至2020年7月25日,贷款利率为9.72%。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4.4%计收利息。同日,某银行与金某、谭某、李某某等5人签订《保证合同》,由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为两年,保证范围覆盖借款合同全部内容。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按约定将全部贷款向李某、卢某发放。借款期满后,某银行多次向李某、卢某催收贷款本息均未果。2021年8月,某银行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审理过程中,经盘山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某、卢某于2021年10月15日前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21年7月12日的利息104675元,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息),并利随本清;被告金某、谭某、李某某等5人对李某、卢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9847元(缓交),减半收取4823.5元,由被告李某、卢某负担,于2021年10月15日前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依法强制执行,由被告金某、谭某、李某某等5人负连带责任。让某银行没想到的是,李某、卢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还款。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某银行向盘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经查控未发现两名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经走访发现,被执行人李某经营淡水虾养殖,尚未到成熟期,如此时进行查封拍卖无法获得高价。随后,执行干警通过与执行申请人沟通协商,耐心解释,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延长执行期限,待虾苗2022年4月成熟后进行出售。

4月15日,盘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得知,被执行人李某准备处理被法院扣压的养殖虾的消息后,立即联系收购商户与被执行人李某对接。随后,盘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多名干警,驱车赶到案件执行地。经过称重,李某共出售成虾2000余斤,总计7万余元。而后,李某将所得虾款全部给付某银行,双方并达成余款还款计划。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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