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郭某,雇车非法倾倒41.38吨危险废物,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家住双台子区的郭某,曾是某有限公司的法人,也是一名“瘾君子”。2004年,郭某因吸食毒品被警方给予行政罚款。2017年2月28日晚9时许,郭某驾车途经京哈高速公路北李官警务工作站时,被执勤民警截获。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郭某尿液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同年3月1日,警方决定对郭某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可郭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复议期限已满,但郭某电话无法接通,也未主动到给予处罚的派出所办理后续事宜,更没有到相关单位进行行政复议。
2020年12月的一天下午,郭某雇佣两辆翻斗车及一辆叉车,将其经营的某有限公司院内的废原料,倾倒、堆放至垃圾场,总计41.38吨。经锦州博宏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监测,其倾倒的废化工原料中含甲苯、乙苯、二甲苯成分,属于危险废物。经盘锦祥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倾倒危险废物周边土壤检测,确定没有对土壤造成污染。案发后,郭某已对倾倒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2021年4月19日,郭某被取保候审,2021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于案发后对倾倒的危险废物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此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案中,双台子区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郭某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故被告人郭某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辩护人提出建议对郭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