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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男子无证酒后驾车肇事 赔偿经济损失还被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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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墨涵  发布时间:2022-07-05 11:26:13 打印 字号: | |


没有驾驶证的李某,酒后驾驶他人小轿车肇事,造成三车受损及乘车人顾某受轻微伤。最终,李某不但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还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时年24岁的李某,家住双台子区,是一名惯偷。2014年4月16日,李某因实施盗窃被警方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2015年3月4日,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8月20日,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直到2020年5月29日刑满释放。

2021年1月15日6时50分,没有驾驶证的李某,酒后驾驶单某所有的辽L×××××小轿车,由南向北行至育红路与前进街交叉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赵某某名下的辽L×××××出租车相撞,同时又将路边停放的孙某所有的辽L×××××撞坏,造成三车受损及乘车人顾某受轻微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同时,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案发后,李某与被害人张某、赵某某、单某、孙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与部分被害人达成和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酌定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等可从轻处罚的辩论观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的部分,予以采纳。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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