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刘某,与朋友于某闲聊时,因债务问题发生口角,而后刘某操起破碎的啤酒瓶,将于某胳膊扎伤。最终,刘某赔偿于某经济损失23万元,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968年出生的刘某,家住兴隆台区,曾先后两次入狱服刑。第一次,是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第二次,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
2018年4月10日晚7时许,刘某、于某、张某、李某等人相聚在某烤肉店,边饮酒边唠嗑,其乐融融。吃了一段时间后,张某、李某等人陆续离开,只剩下刘某和于某。闲聊中,两人因债务问题发生口角,脾气暴躁的刘某操起破碎的啤酒瓶,朝于某胳膊扎去,造成其上肢肌肉损伤、左三角肌部分断裂、左腋神经部分断裂、皮肤撕脱伤,住院治疗多日。
经盘锦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和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针对于某成伤机制,公安机关依法委托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认为于某2018年4月10日所受损伤符合他人所伤,尚不支持其系自伤(造作伤)形成。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刘某家中将其抓获。随后,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于某经济损失23万元,并取得谅解。2019年3月19日,刘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2021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身体的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债务纠纷引发的矛盾冲突,起因是被害人于某拖欠被告人刘某钱款,双方酒后未控制自己情绪产生冲突,被害人于某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责任要求过错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发生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本案当中,并无证据证明被害人于某存在先行因双方的债务纠纷与被告人产生口角的证据,且该事由亦非足以引发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故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