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审判业务宣传
【以案普法】贩卖淫秽照片获利近八十元 获刑八个月还被罚金一千元
分享到:
作者:刘墨涵  发布时间:2022-06-29 16:13:03 打印 字号: | |


男子刘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淫秽图片,并从中获利。在短短四天时间内,刘某先后11次贩卖淫秽图片220张,获利79.86元。最终,刘某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

男子刘某,家住盘山县农村,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2021年2月中旬开始,入不敷出的刘某,时常利用工作之余浏览色情网站,有时还下载一些淫秽图片。同年2月16日,刘某抱着试一试的想法,通过微信向昵称为“大猫”的好友发送信息,声称对方给他发6.66元,他则给对方发送20张淫秽图片。不一会儿,刘某接到“大猫”发来的红包后,立马将20张淫秽图片发给对方。首次出手,刘某没费口舌就收到6.66元,不禁喜笑颜开。而后,刘某准备将向他人贩卖淫秽图片,作为谋生手段之一。随后,刘某采取同种手段,向对方索要6.66元、6.6元或8.88元,待对方将钱款转给他后,再向对方发送20张淫秽图片。在短短四天时间内,刘某先后11次贩卖淫秽图片220张,获利79.86元。2021年4月14日,刘某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警方刑拘,同年5月14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贩卖数量不大、获利极小且被告人系初犯、认罪认罚,应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宣教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