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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疫情防控不松懈 “云上”服务不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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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戚媛媛 刘默涵  发布时间:2022-06-29 16:10:40 打印 字号: | |

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和正常诉讼秩序,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持续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深入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为诉讼各方提供便捷高效的线上诉讼服务,有效实现纠纷“一站式”在线解决,深受当事人好评。

几年前,冯某开了一家物资公司,经销各种钢材。2019年3月9日,挂靠在某股份公司锦州分公司的徐某来到冯某所在的公司,以某股份公司锦州分公司的名义,与冯某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预购钢材900吨,预定价款350万元,冯某负责装车、承担运费。合同还约定,每月25日前将已发货物双方对账后付款,付款方式为电汇,逾期未付款按所欠款项的日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争议纠纷,由合同签地法院裁决。

合同签订后,冯某按照徐某的要求将钢材运至指定地点,由徐某指定人员现场签收,确定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验收。冯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徐某始终拖欠冯某钢材款。2019年11月25日,徐某与妻子李某就剩余的81.45万元钢材欠款,为冯某写下欠据。后经冯某多次崔要,徐某于2020年偿还10万现金、于2021年偿还1万现金,剩余70.45万元钢材款迟迟未还。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冯某于2022年3月7日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日前,原告某物资公司诉被告某股份公司锦州分公司、被告徐某、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互联网第一法庭开庭审理。考虑到案件中第一被告系外地企业,因疫情防控政策无法按期到庭参加诉讼,主审法官戚媛媛将这场案件由原来的线下开庭转为互联网线上庭审。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股份公司锦州分公司、徐某、李某支付原告某物资公司货款704500元及利息120000元,共计824500元。以上款项分期支付,于2022年5月15日之前支付200000元,剩余货款504500元及利息120000.元于2022年10月15日前支付完毕;无其他争议。

“本以为因为疫情,案件会被延期审理,没想到法官能在线上开庭审理,促使我们达成调解协议,足不出户也能解决纠纷。”原告冯某在庭审后说道。

疫情防控期间,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持续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大力推动在线庭审,法官们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进行“云上办案”。突如其来的疫情“倒春寒”,虽然阻碍了线下的见面,但司法为民的脚步绝不会因此停止。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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