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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索要恋爱期间赠与是否应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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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房明明  发布时间:2022-06-08 14:14:17 打印 字号: | |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相转账是一种十分常见的行为,转账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当恋爱关系结束后,转账方要求对方返还财物,能否得到支持?让我们一起看看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案情回顾:

男子王某在与秦某某恋爱期间,给秦某某2万元用于购置车辆,现二人分手,法院最终判令秦某某返还王某1万元。

王某与秦某某曾为夫妻关系。后二人因有复婚的意向,再次接触。期间秦某某欲购买车辆,王某从其二姨处借款2万元,用于给秦某某购买车辆。秦某某共花费3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车,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后二人因为琐事分手,并未再婚。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2万元。

双台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需要出借人、借款人表达借款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本案原告给付被告2万元的过程中并没有与被告协商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等事宜的过程,并没有表述过其给付2万元系借给被告需要被告偿还,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达成借款的合意,原、被告之间2万元的给付并非借贷关系,而应认定为恋爱过程中的一般赠与。原告在赠与财产时虽没有明确表示要给被告买车,被告需要与原告复婚,但其行为中暗含了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综合本案具体情形,考虑到原告的赠与行为存在情感因素影响,结合原、被告双方的经济基础及恋爱事实,判决被告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1万元。双方均未上诉,该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官“典”评: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2万元已经交付给被告,被告已将此2万元用于购买车辆,赠与合同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撤销赠与的情形。但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原告以复婚为目的再次与被告接触,为了增进双方感情,促成复婚而赠送2万元,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小额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考虑到原告的赠与行为存在情感因素的影响,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形,结合原告与被告双方的经济基础及恋爱事实后,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原告1万元为宜。

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是否应予返还。但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不允许撤销的原则性规定,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或仅能部分得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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