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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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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丹 李金宏  发布时间:2022-06-05 14:11:17 打印 字号: | |


盘锦法院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完善公益诉讼和制度,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现公开发布两例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1:被告肖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9月,被告肖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辽宁省台安县新华农场主水线4支至5支南侧的杨树砍伐487株。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类别为地方公益林,蓄积共计60.3405立方米。2020年3月31日,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肖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21年7月,台安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辽宁松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肖某某滥伐林木案补种树木项目直接工程费用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报告确认补种树木工程费用概算资金为29957.96元,发生评估费用1797元。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22日通过正义网发布公告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未收到有关提起诉讼的反馈。盘锦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0月13日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并将案件受理情况书面告知对被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台安县自然资源局。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肖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树木,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被告肖某某补种树木并支付评估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被告肖某某庭审时亦同意补种树木并支付评估费,故判决被告肖某某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1461株并支付评估费1797元。

法官提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都属于违反森林法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同时,环境破坏者不仅要承担破坏环境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被破坏环境的修复责任。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合法采伐。

     

案例2 :被告人梁某某、常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8月份任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被告人常某某于2012年任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车间主任,二人对厂区外排水负有监管和检测责任,在明知厂区生产、维修中对含有甲醛、甲醇的危险废物处理不规范的情况下,并未进行有效监管,造成厂区内外严重污染。经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排水口周围废水及泥土、渗井中废水、圆井中废水含有甲醇、甲醛属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的有毒有害物质,经鉴定,含有甲醇、甲醛的废水均属于危险废物。

盘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梁某某、常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井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处置有毒物质的,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按照污染环境罪去评判。被告人梁某某、常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被告人常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提醒: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化工企业工作人员对于污染物的监管和检测责任是不可推卸的,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危险废物,应当经过处理符合标准后方可予以排放,否则应当受到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追求其刑事责任。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不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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