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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法院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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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玉荣 何畅  发布时间:2022-06-01 14:55:50 打印 字号: | |


盘锦法院扎实开展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依法审理各类涉未成年案件,持续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适逢“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现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案例1:

被告人刘某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诈骗犯罪案件

2020年4月9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电信诈骗案件。

被告人李某(17周岁)于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刘某招聘到某工作室做客服人员,并在刘某的组织下,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对外推销保健产品,李某使用刘某提供的55岁以上老年人的相关信息和话术文本,冒充自己是“中医研究院”的专家、教授给多名被害人拨打电话,夸大所推销产品的功效,误导被害人购买高价保健产品;同时还向被害人推销虚假的“中医研究院VIP卡”,并谎称该卡可以享受购药优惠等服务,骗取被害人财物。刘某按照李某销售产品的数量及金额支付李某报酬。经审计,李某参与实施诈骗数额达1万余元。

大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根据李某参与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犯罪数额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犯罪时的年龄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对李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法院在审理中,对李某的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等情况了解之后,在庭审中对李某有针对性的进行了法庭教育和引导,并与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交流,就如何对李某进行家庭教育、培养及预防犯罪给予指导。

法官提示:本案是典型的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电信诈骗案件,一些打着招聘幌子实施不法行为的犯罪团伙,开始将罪恶之后伸向未成年人。本案警示我们,当前很多未成年人过早进入社会打工,由于他们社会经验严重不足,且远离亲友不能及时得到正确的引导,面对复杂问题不能理性分析判断,很容易为追求高薪而被一些披着合法外衣的虚假机构利用,甚至成为不法之徒违法犯罪的积极帮凶。因此对于在外打工的未成年子女,家长一定要尽到监护,监管职责,持续了解其工作生活状态进行必要的提醒和引导。未成年打工者也要擦亮眼睛多于信任的亲友进行沟通交流,注意审视工作环节的合理合法性,谨防盲目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触犯法律。

 

案例2:

原告孟某与被告某学校、某保险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10月12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孟某(9周岁)系某学校的学生,其在课间与其他同学踢足球,因足球滚落到停在操场的车辆下面,孟某捡足球时,左眼被车上伸出的暖气铁管戳伤,经医院诊断为左眼眶骨骨折、左眼球内陷。孟某在盘锦医院救治十余日后,因受伤部位可能影响孟某今后的视力,又辗转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住院治疗七日。后因孟某亲属与某学校及保险公司对孟某的损失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孟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将某学校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某学校、保险公司对赔偿孟某的损失无异议,且同意对孟某进行赔偿,但对赔偿具体数额及保险责任的承担范围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后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说理,向双方详细解释法律的规定,并向学校及保险公司言明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受到伤害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及以后的生活、工作带来的影响。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孟某的医疗费,某学校赔偿孟某的相关经济损失。

法官提示:在学校,因意外事故、监管不当、校园欺凌等情况,未成年人受到身心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学校是学生接受系统教育的场所,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接班人,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提供安全的设施设备,保障学生的安全健康刻不容缓。本案中,孟某系眼部受伤,其视力恢复与否、眼眶骨折后恢复如何,势必影响孟某今后的生活、学习甚至工作。因此完善教育机构在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的监管、教育及配套设施设备安全十分重要,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让学生掌握应有的防范人身危险的知识和方法。同时,也应根据学生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对学生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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