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20年12月,张某在网络上认识了“小宝”。“小宝”告诉张某他正在收集银行卡卖给“上线”,“上线”需要使用大量的银行卡为网络赌博活动刷流水。“小宝”说先让人到营业大厅办一张电话卡,再到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并将新办理的电话号码绑定到该银行卡,银行卡、电话卡一共能卖4000元。
张某经不住利益的诱惑,找到其亲友共10人相继办理银行卡、电话卡。亲友基于对张某的信任将上述物品交予张某,张某按照“小宝”的指示将银行卡和电话卡邮寄至云南等地,非法获利4万余元。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上述银行卡被不法分子用于网络电信诈骗。被告人张某在案件审理中表示因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便宜而犯罪。
盘锦市大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收购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其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张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