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基层法院动态
盘锦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分享到:
作者:张阳  发布时间:2022-05-01 14:29:57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原告辽宁某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系为建设污水处理厂而成立的项目公司,污水处理厂建设期为2年,运营期为28年。被告赵某某系一级注册建造师,从2019年5月起在辽东湾某某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担任建设单位代表、项目经理。2019年2月1日,辽宁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外包服务(辽宁)有限公司签订岗位外包合同,由某某外包服务(辽宁)有限公司为辽宁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退休返聘岗位外包项目运营。2019年6月18日,某某外包服务(辽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专用)》,将被告派遣至辽宁某某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派遣期限至2022年6月17日。2019年11月30日,某某外包服务(辽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1月1日,原告辽宁某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辽宁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将原告公司的项目管理员、炊事员、保安等劳务工作外包给辽宁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期限为一年,双方于2021年1月再次签订一年内容相同的《劳务外包合同》。同月,辽宁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将其从原告公司承接的外包项目同等条件的转包给吉林省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被告赵某某与吉林省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备注被告已属于国家法定退休人员,为此,签订劳务合同,协议期限至2021年11月30日,吉林省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换被告的工作岗位。2020年12月,被告与辽宁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员工承诺书、薪酬确认单、员工信息登记表、员工确认书。2021年1月开始,原告按月向辽宁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转付劳务费,吉林省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按月向被告发放工资。被告在沈阳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谓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期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它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本案中,原告虽然将项目管理员、炊事员、保安等劳务工作外包给辽宁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辽宁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再次将外包内容转包给吉林省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与吉林省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载明被告属于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性质,但被告的工作岗位并非员告诉称的项目管理员而是工程部长,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与施工系原告的主营业务范围,被告也非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性质,且在原告处工作已经超过六个月。被告从事的工作并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特征,被告接收原告的管理制度约束,听从原告的安排工作,为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原告以吉林省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其发放工资,沈阳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并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凭证,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宣教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