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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法院:“法”护飞羽,共享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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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红 孙继晨  发布时间:2022-04-29 10:35:37 打印 字号: | |

暮春时节,春和景明,本周是辽宁省第41届爱鸟周,主题为“守护蓝天精灵,共享美好家园”。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生态家园,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进一步提升公众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积极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盘锦法院始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环境保护司法宣传,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发挥审判职能,撑起鸟类司法“保护伞”

按照辽宁省法院统一安排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盘山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盘锦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辽河流域生态走廊南部地区的环境资源案件,打破了行政区划的界限和壁垒。制定《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实施细则(试行)》,采取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模式,审结“退养还湿”案件128件,恢复红海湿地面积近1.2万亩,守护珍贵鸟类栖息地。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鸟类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黄胸鹀、朱雀等一批珍贵野生鸟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盘锦法院严厉打击破坏鸟类资源典型案例

2021年8月至2021年9月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处于鸟类禁捕期的情况下,在大洼区田庄台镇某处稻田地内采用设置捕鸟网等方式捕获迁徙过程中途经的黄胸鹀、朱雀鸟等用于贩卖、食用等。经审理查明,李某某共猎捕各种鸟类383只,其中黄胸鹀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黑尾蜡嘴雀、黄雀、松雀、普通朱雀、暗绿绣眼鸟、树鹨、柳莺、灰鹡鸰、红尾伯劳和白头鹎均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价值损失数额为 417300元。

盘山县法院判决认定李某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同时判令其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4173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现盘山县法院尚有涉鸟类保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加强法治宣教,扩大生态司法宣传影响

盘锦法院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提升公众对环境保护、爱鸟护鸟的重视,形成自觉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良好氛围。为进一步提升公众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推进鸟类保护工作,积极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4月29日上午,盘锦中院、盘山县法院联合盘锦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和盘山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开展了一系列爱鸟护鸟普法宣传活动。到盘山县银龙农贸市场,通过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解答法律咨询等形式向周边群众和学生讲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鸟类科普知识,提升全民保护动物的意识。到八一水库和红旗水库,实地调研,到双台子鸟市,对宠物鸟类经营的商户进行入户宣传。法官结合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告诫群众要保护鸟类生存环境,积极举报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鸟类野生动物标本展示现场,过往群众争相驻足观看,大家深受教育并进行现场签名,纷纷表示将自觉加入保护野生鸟类行列,拒食鸟类野味,坚决与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作斗争。通过发放“爱鸟周”宣传手册、接受环境资源法律咨询、讲解非法狩猎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向社会群众积极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深入营造“爱鸟护鸟,万物和谐”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同时,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转发《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编辑受法律保护的身边常见鸟类图片、保护等级及有关禁止性规定,发布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典型案例,扩大生态司法宣传影响。


爱鸟倡议书

鸟类是我们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宝贵自然资源,爱护它们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盘锦地处辽东湾北部,是东亚-澳大利西亚候鸟迁徙航道上的重要驿站,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和丰富的食物资源,为候鸟栖息、繁殖提供了极佳场所,每年有数百只万只候鸟在春、秋季节迁徙至此停歇、繁殖、越冬。为进一步提高市民爱鸟护鸟意识,在此,向大家发出倡议:
一、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树立保护鸟类、保护野生动物的理念,不断提高生态保护意识。
二、主动学习保护野生动物常识,尊重鸟类习性,与野生鸟类保持距离,不人为干扰野生鸟类的生活、不破坏野生鸟类的栖息地。
三、尊重鸟类习性,不随意放生鸟类,不在候鸟迁徙停歇地和越冬地随意投食,不将野生鸟类当宠物饲养。
四、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鸟类,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部门,不捡拾、不接触死亡野生动物。
五、发现有非法猎捕、线上线下交易鸟类、破坏鸟类栖息地环境等现象,及时向当地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部门举报。
六、自觉规范观赏野生鸟类和野生鸟类摄影行为,顺应鸟类活动节律,提升对野生鸟类的保护意识,做到绿色出行、文明观鸟、生态摄影。


司法护航,百鸟翔集,

爱鸟在心,护鸟在行,

让我们一起爱鸟、护鸟,

共同守护“蓝天精灵”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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