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赵某,以送礼、办工作、做生意等名义进行诈骗,在短短五年时间内骗取335.6609万元。最终,赵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未缴纳)。
男子赵某,家住盘山县农村,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2008年,赵某因犯合同诈骗罪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直到2010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而后,发财心切的赵某,将发财目标锁定在行骗上,凭着三寸不烂之舌四处吹嘘,声称自个儿亲属、朋友在法院和公安局上班,且有一定权力。2015年至2019年,赵某虚构在法院和公安局有被扣押财物返还的事实,以需要给相关领导送礼的名义骗取王某总计275.68万元;2018年11月20日之前,赵某骗取王某271.6万元;2018年11月20日之后,赵某骗取王某某14.08万元,而后返还给王某某112.0027万元。
2019年9月4日,赵某以能购买低价石脑油的名义,骗取田某17万元,而后退还给田某2.5万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赵某对朋友杨某谎称,有能力给其母亲办理工作、虚构“某化工”出油带杨某做生意赚钱、谎称某化工厂经理家属去世和弟弟生病为由,共计诈骗杨某54.1203万元,而后返还给杨某1.097万元。2020年10月31日,赵某以能为崔某女儿办理工作为由,骗取崔某3万元;同年11月6日,赵某又以需要提前交纳押金和保险的名义,骗取崔某1.4603万元。
在短短5年时间内,赵某以送礼、办工作、做生意等名义诈骗他人,共计335.6609万元,诈骗所得均被其挥霍。2021年3月25日,赵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警方刑拘,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诈骗金额的认定,案涉15.5997万元系赵某于案发前向各被害人归还的款项,该款项未对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故不应计算在赵某诈骗数额内,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赵某具有前科,可从重处罚;其多次实施诈骗,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宽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因被告人赵某诈骗认定数额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适当调整。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未缴纳);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二百六十三万六千七百七十三元、退赔田某人民币十四万五千元、退赔杨某人民币五十三万零二百三十三元、退赔崔某人民币四万四千六百零三元;被告人赵某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手机一部(华为MATE40)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