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对非常要好的朋友,因为分店的事而发生争吵,而后却反目成仇。在明知朋友杜某拽着车门框的情况下,曹某还是驾车行驶,最终造成杜某因碾压死亡,曹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
女子曹某,家住兴隆台区,是一名国企工人。2021年9月27日晚,曹某在霍某的陪同下来到“某网具”店,与朋友杜某谈分店的事而发生争吵。当晚9时30分左右,曹某欲驾驶辽L×××××面包车离开,可杜某紧跟其后捡起石头欲砸车阻止曹某驶离,霍某在车辆左侧与杜某进行阻拦。之后,曹某将车启动随即停车,霍某将杜某推搡至旁边位置,随即杜某打开车门并拽着车门框。曹某驾车驶离过程中,杜某在车辆左侧与之同行,数秒钟后杜某摔倒并被曹某所驾驶车辆碾压。曹某回到现场后,霍某等人一道将昏迷的杜某送至医院。
次日零时31分,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盘锦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损伤符合机动车交通损伤成伤特征,系因头面及胸腹部遭受较大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2021年9月29日,曹某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刑拘,同年10月12日被执行逮捕,2022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在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时,其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伤亡,由于其轻信能够避免而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被害人被其驾驶的车辆碰撞碾压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地司法局已对其作出审前调查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故决定对被告人曹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曹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现代锐视牌显示器一台、水星安防MNVR408网络硬盘录像机一台、MS06CP黑色交换机一台、音频红外网络摄像机两个(MIPC3142P-4、MIPC318PW-4)、电源线两根、连接线两根、网线一根、鼠标一个、香槟色(黄)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辽L×××××)、黑色不可折叠五菱车钥匙一把,返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