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冰毒是毒品的情况下,孙某还多次出售,并从中获利。在短短两个月时间内,孙某多次向他人贩卖冰毒8.63克。最终,孙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男子孙某,家住大洼区农村,是一名瘾君子。2010年11月至2020年10月,孙某因吸食毒品先后7次被警方给予行政处罚。2012年12月18日,孙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8月至10月,孙某在向海大道某公交站点、医院等地,多次向张某、董某、金某、李某、吕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5.8克。2020年10月16日,警方在孙某家中将其抓获,并依法扣押甲基苯丙胺2.83克。2020年10月17日,孙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警方刑拘,同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共计8.63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孙某与涉案证人存在借贷、代买物品等关系,所以双方的微信转账记录不能证明相关款项是毒资,也就不能认定贩卖毒品事实的辩护意见。经查,多名买毒人均证实向被告人孙某购买毒品,且有微信转账记录、通话清单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孙某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支持,故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被查获毒品数量不应计入贩卖毒品数量的意见。经查,因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对于其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应当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对其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亦无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被告人孙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系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2021年6月15日,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孙某不服,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理过程中事实证据均未发生变化,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出售,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