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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夜间超速行驶当场撞死俩人 赔偿十二万余元还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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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9 16:09:11 打印 字号: | |


出租车司机卢某,夜间超速行驶时,因视线障碍未采取措施,将两名行人当场撞死。最终,卢某除了经济赔偿10余万元外,还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21年1月16日18时52分左右,卢某驾驶出租车由西向东超速行至疙瘩楼水库路口处时,与停在道路北侧头西尾东刘某驾驶的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会车时,视线不良与前方路面行人沈某、田某相撞,造成沈某、田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21年5月10日,卢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拘,同年5月18日被执行逮捕。随后,沈某、田某的家人一纸诉状将卢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夜间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视线障碍时未采取措施,未确保安全情况下通过是此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忽视交通安全,车辆闪烁光线对卢某视线造成影响,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沈某、田某横过机动车道,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事故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比例,本院酌定被告人卢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60%的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承担30%的责任,被害人沈某、田某承担10%的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与赵某系个人劳务关系,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承担侵权责任。

2021年8月12日,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全、赵某秋人民币180192.5元,在商业险范围内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全、赵某秋人民币379292.12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某、李某印、李某彤、李某哲人民币180542.5元,在商业险范围内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某、李某印、李某彤、李某哲人民币428159.33元;被告人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全、赵某秋人民币59716.68元,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某、李某印、李某彤、李某哲人民币66426.22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赵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某保险公司不服,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理过程中事实证据均未发生变化,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卢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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