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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夫妻生产销售“毒豆芽” 获利一万余元均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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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9 16:01:04 打印 字号: | |


李某与妻子张某,通过使用“去根素”“生长素”等物质生产食用豆芽,然后到蔬菜批发市场对外销售。在短短一年时间内,两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豆芽24156公斤,获利10611.60元。最终,李某、张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法院判处缓刑。

男子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家住双台子区城郊结合部。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李某夫妻在双台子区城乡结合部一处平房里,通过使用“去根素”、“生长素”等物质生产食用豆芽,然后到蔬菜批发市场对外销售。2020年9月1日,李某、张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盘锦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在李某、张某生产、销售的豆芽内,检出国家禁止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物质。经盘锦市世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自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李某、张某涉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豆芽24156公斤,销售金额为56500元,获利10611.60元。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明知“去根素”、“生长素”为国家禁止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农药,仍在其生产、销售的豆芽中使用,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及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张某系初犯,结合双台子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李某、张某可以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相符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13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13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李某、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活动。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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