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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租赁期限届满没返押金两千 法院判决房主返还租客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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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9 15:57:52 打印 字号: | |


合同到期后,房主李某没有返还给岳某租房押金2000元,被岳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岳某租房押金2000元。

几年前,男子岳某从吉林老家来到盘锦打工,暂住在兴隆台区。2018年12月15日岳某与房主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兴隆台区某小区112号商网出租给岳某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5日止。租金为5万元,于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预留押金2000元,到期不租时退还。合同第五条约定岳某如果一年期满不再租赁,应提前3个月通知李某,并且允许李某张贴出租广告。

合同到期后,岳某续租一年。2020年9月3日,岳某李某提出不再续租。同年9月8日,岳某亲戚通过岳某李某提出租赁该房屋,而后李某直接与岳某亲戚协商租房事宜,但双方一直未签订租赁合同。同年12月20日左右,岳某亲属向李某提出不租赁该房屋,并向李某支付1200元作为占用房屋期间租金李某因此未向岳某返还押金2000元。在多次索要租房押金未果的情况下,岳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租房押金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于2018年12月1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押金。本案中,原告已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不再续租,且后续租房事宜是由原告亲戚直接与被告进行协商,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租赁期限届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返还押金,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岳押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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