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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盘山县法院敲响小额诉讼程序“第一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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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9 15:56:10 打印 字号: | |


日前,随着法槌的敲响,当庭宣读了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书,这是盘山县人民法院审判的首例适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小额诉讼程序案。

多年前,女子徐某与家人入住某小区。2008年4月3日,徐某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在办理入住时预交一年物业费。而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约履行协议,可徐某未按协议交纳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物业费3202元(133.43平方米/月×1元/平方米/月×24个月)。在多次催要物业费未果的情况下,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徐某诉至盘山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作为某小区的业主,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应当按约定交纳物业费,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与被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承办法官从双方角度出发,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法条第165条、167条,判令被告将物业费如实给付原告。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物业费3202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某承担。

链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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