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别某,酒后搭车回家,因未被送到家而恼火。而后,脾气暴躁的别某,挥拳砸向驾驶人马某的丈夫李某,造成李某鼻骨骨折。最终,别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0年11月6日晚,别某、李某等人来到某饭店就餐,席间都没少喝酒。当晚9时许,李某的妻子马某,驾驶私家车带着儿子,来到某饭店接李某回家,别某提出搭车回家。听后,马某一家三口均表示同意。不一会儿,车行至别某家路口,李某让别某下车,别某因不满未将其送到家,下车后与李某发生争吵继,然后互相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别某挥拳击打李某面部,造成李某鼻骨骨折。经盘锦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鼻部损伤轻伤二级。2020年12月29日11时30分,别某来到盘山县公安局沙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1年1月7日,别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别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身体的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别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别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