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和周某,共同将网络语音诈骗信息转换成电话拨打实施诈骗,共计诈骗73.099万元。最终,被告人董某获刑五年一个月,被告人周某获刑四年。
2021年3月至4月,董某、周某在出租房内,共同使用董某在他人手中获得的四口转换网关等设备(由周某提供的电话卡),将网络语音诈骗信息转换成电话拨打实施诈骗,骗取张某29.699万元、骗取马某43.4万元,共计诈骗73.099万元。期间,董某获利7万余元、周某获利1.8万余元。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次要,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董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责令被告人董某、周某退赔被害人张某29.699万元人民币、被害人马某43.4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