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大洼区法院辽东湾法庭立案受理原告沈阳市某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符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沈阳市某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坐落于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辽宁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坐落于铁岭市鄞州区,被告符某某系辽宁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其居住地为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原、被告双方的居住地和住所地均不在辖区内,但因被告辽宁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承包位于辽东湾新区的某粮油公司生产基地的钢结构工程,辽东湾法庭作为合同履行地,依法受理本案。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符某某经常居住地为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处于疫情管控地区,符某某处于居家隔离期,双方对于工程款项并无异议。承办法官基于双方对案件纠纷内容争议不大的情况,通过视频方式与诉讼双方进行线上调解,并最终确认被告辽宁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初给付原告沈阳市某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105000元。
承办法官将双方确定的调解协议通过邮政快递向原、被告双方邮寄送达后,再次以线上视频方式,指导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签字、捺印。近日,在向双方邮寄已签字协议的过程中,被告辽宁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已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将案涉款项全额向原告支付。
在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下,人民法院通过线上开庭、调解方式开展审判工作,既充分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也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有效提升诉讼效率,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因疫情原因遭受损失,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