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文明执行是最高人民法院从着眼于党和国家发展战略全局,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的高度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近日,盘锦中院执行局结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激发被执行人积极性、主动性,高效执结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在最短的时间内使申请执行人权益得到兑现,实现多方共赢。
被执行人贾某因商标权纠纷被某锁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约数万元,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经传唤被执行人了解到,其当前除每月工资收入外尚有可用资金约1万元并可提供一台他人名下的二手车辆。在组织双方和解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拒绝接收车辆抵债或者进入拍卖程序,也不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并表示若不能立即偿还债务则会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执行人员在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后,提出了给被执行人15天宽限期,由被执行人在宽限期内自行出售车辆的解决方案,执行双方对该方案一致表示认可。此后不到一个星期,被执行人便自行将车辆变卖完毕并将全部案款打到法院执行款专户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给予被执行人一定宽限期,使被执行人可以借助社会资源提升履行能力,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使胜诉当事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兑现了胜诉权益。
盘锦中院本着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精神,在执行中依法适当采取财产变价措施,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措施,加大执行和解工作力度。并积极创新,探索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善意文明执行的先进经验,如预罚款、预拘留,在处罚之前提醒警告,使许多被执行人承认并改正错误;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移出失信名单,使许多被执行人“起死回生”。盘锦中院在执行工作中将继续坚持依法善意文明执行,摒弃不合法的“善意”与“文明”,坚持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