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8日,我院刑事审判庭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被告人韩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案情介绍:
2020年5月21日2时12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沿盘山县胡家镇二夹村的东西村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西胡村李某家螃蟹地附近时,与前方对向的山皮石堆相撞,造成韩某某受伤,二轮摩托车毁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1.18mg/100ml。经盘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韩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均可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韩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1年度,我院审结的交通肇事案与危险驾驶案占全部审结刑事案件总数40%,一份又一份的刑事判决,再次敲响我们杜绝违法犯罪的警钟,要坚决筑牢道路交通安全底线,规范行车,文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