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起,被告人孙某伙同郭某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其二人非法经营的盘山县太平镇太平路口处洗车场内,对过往的油罐车、大型货车等进行清洗,之后,其二人将洗车产生的废水及油状物质,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至为排污所挖建的无三防设施的土坑中,形成渗坑。经锦州博宏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对该渗坑采样检测,所采样品含有毒性物质,属危险废物。
我院于2021年11月26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12月6日对二被告人依法作出裁判。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自成立环资审判庭以来,我院不断加强了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力度,提升了审判效率,同时更加注重环资案件的社会效果,为有效扼制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