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1年9月27日凌晨1时40分许,刘某醉酒驾驶辽LZN598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挪车过程中,与附近停靠的辽LVGA503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盘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82mg/100ml。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1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进行宣判。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仅用时五天便将该案审结。
裁判结果:
刘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寄语:
近年来,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居全国各类案件总数首位,尽管如此,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并没有得到有效提升,酒后驾车的行为仍屡禁不止。新年将至,我们应更加注重法律宣传,提醒人民群众在亲朋好友相聚之后,切莫酒后驾车,既要保证出行安全,又要避免因饮酒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