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4日上午,盘山县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结徐某与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系盘山县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法条审理的首例小额诉讼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08年4月3日,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协议,但被告未按协议交纳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诉至法院。
该案原告与被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承办法官从双方角度出发,结合“新法”一审终审。承办法官依据原、被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第165条、167条规定当庭宣判,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宣判后,原、被告对判决结果当庭表示无异议。
法条链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