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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法院:首例适用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审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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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1-06 09:01:29 打印 字号: | |


2022年1月4日上午,盘山县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结徐某与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系盘山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法条审理的首例小额诉讼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08年4月3日,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协议,但被告未按协议交纳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诉至法院。

该案原告与被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承办法官从双方角度出发结合“新法”一审终审。承办法官依据、被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第165条、167条规定当庭宣判,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宣判后,原被告对判决结果当庭表无异议。

法条链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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