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董某,因驾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先行,造成自己受伤、车内乘员杨某当场死亡。让董某没想到的是,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0年6月4日5时许,董某驾驶冀B×××××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库二线某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东某、吕某驾驶的辽D×××××、辽L×××××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造成董某受伤、车内乘员杨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同年6月4日5时4分许,公安机关接到吕某报案后出警,将在事故现场的董某带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董某对杨某的家属进行了部分赔偿,董某的行为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董某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路口处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