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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为复婚掏两万给前妻买车 分手后诉至法院要回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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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2-29 16:02:54 打印 字号: | |


为促成复婚,男子王某得知前妻秦某欲购买轿车的消息后,掏出两万元给秦某。几个月后,两人因琐事分手,而后王某一纸诉状将秦某诉至法院,最终王某要回一万元。

王某与秦某曾为夫妻,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左右协议离婚。2019年2月,两人因有复婚意向,便再次接触。2020年8、9月,得知秦某欲购买轿车的消息后,王某从其二姨处借款2万元,用于给秦某购买轿车。随后,秦某花3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车,并登记在其名下。2021年5月,王某与秦某因琐事分手,而后王某一纸诉状将秦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2万元。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需要出借人、借款人表达借款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本案中,原告主张其给付被告2万元是借款,但经过审理查明,在原告给付被告2万元的过程中并没有与被告协商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等事宜的过程,并没有表述过其给付2万元系借给被告的,系需要被告偿还的,因此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达成借款的合意,原、被告之间2万元的给付并非借贷关系,而是恋爱过程中的一种赠与。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赠与财产的行为或是基于某种报答或资助,或是为了满足某种感情需要,赠与合同仅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受赠人并不负担相对应的义务。为了维护合同的相对性,在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后一般不能随便要求撤销赠与,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合同中附条件是赠与方单方赠与财产时附加的条件,要求受赠方在接受财产时必须履行所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便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2万元已经交付给被告,被告已经将此2万元用于购买车辆,即赠与合同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且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撤销赠与的情形。原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认知能力,应当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原告以复婚为目的再次与被告接触,为了增进双方感情,促成复婚而赠送2万元,属于较大额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小额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原告在赠与财产时虽并没有明确表示给被告买车后,被告需要与原告复婚,但是其行为中暗含了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故考虑到原告的赠与行为存在情感因素的影响,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形,结合原告与被告双方的经济基础及恋爱事实后,本院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原告1万元为宜。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1万元;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秦某负担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王某负担75元,原告预交的225元,应予退还。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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