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喝下两杯白酒和两瓶啤酒后驾车回家,途中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内乘员李某当场死亡、王某和赵某受伤。让王某没想到的是,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李某某、杜某经济损失539225.60元。
2020年9月7日16时许,王某与李某、赵某相聚在某饭店饮酒。喝下两杯白酒的王某,驾驶辽L×××××小客车拉载李某、赵某来到某歌厅,而后王某又喝下两瓶啤酒。当日23时许,王某驾车拉载李某、赵某返家,途中与道路中间的金属隔离带护栏相撞,造成王某及车内乘员赵某受伤,车内乘员李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王某醉酒后雨天夜间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行车过程中未确保安全是此次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及过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符合颅脑严重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王某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236.02mg/100ml。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辽L×××××小客车前部左侧与金属隔离带接触碰撞,地面接触点为金属隔离带所在地面位置,行驶方向为由东南向西北,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66km/h,未与其他车辆接触。于是,李某妻子彭某及李某父亲李某某、母亲杜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人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作为成年人,对其自身醉酒程度及驾驶车辆存在的危险性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预见能力,其醉酒后雨天夜间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行车过程中未确保安全是此次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及过错。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王某一同饮酒、对被告人醉酒驾车未予阻拦,并不是直接、必然的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与被告人共同饮酒,对被告人酒后驾车未予阻拦,自身具有过错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案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对李某死亡给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乘坐醉酒人员驾驶车辆可能发生危险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基本的预见性,仍选择搭乘被告人驾驶车辆,其怠于保护自身权益,具有一定错过。结合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被告人王某承担80%赔偿责任,被害人李某自担20%责任。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按照2020年度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李某某、杜某经济损失53922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