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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偷四次获利近八百 惯偷再次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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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2-29 15:55:23 打印 字号: | |


80后男子谭某,因犯盗窃罪曾先后三次入狱服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的他再次铤而走险,四次盗窃获利780元,最终获刑一年。

男子谭某,出生于1982年,家住大洼区农村。虽然他年纪不大,但罪行累累:2016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1年2月的一天,谭某先后两次偷偷来到杨某居住的房间共盗窃630元。2021年3月,谭窜至敬老院,将塑钢窗户框卸下拿走而后卖给路边流动收废品的人,获利70元。2021年5月,谭窜至一处闲置房屋(该房屋已移交给某单位),将西门铝合金门斗及北侧门板砸下盗走卖掉,获利40元。2021年5月,谭窜至宋某家中,将两个铝合金窗户框砸下盗走卖掉,获利40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警方给予违法人员谭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2021年7月1日谭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刑拘,同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谭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曾多次因犯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谭退赔被害人杨某630元,退赔被害人敬老院120元,退赔被害人某单位52元,退赔被害人宋某65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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