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系经营海鲜批发生意的摊贩。被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曾共同租赁经营市场内的海鲜摊床一处,期间曾多次从原告处赊购各类海鲜。2020年4月,经原告与被告张某对账,尚余海鲜货款6万元未结清。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未果。原告诉至法院。二被告虽已分居,但本案货款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产经营产生。庭审中,原告放弃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韩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货款6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民不信不立”,诚信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道德原则,对于社会和个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和意义。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不仅因为它是优秀的中国文化传统,而且一直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道德准则。在商业活动中,诚信要求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坦诚相待、不相欺诈,自觉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促进交易的进行。本案中,被告应向原告一次性给付货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大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原则,明晰了违约者应受到惩罚的司法实践,能够给相关人员起到警示作用。
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执工作始终,将裁判文书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有利于纠纷解决,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为社会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并通过裁判文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