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6日17时许,被告杨某在盘锦市大洼区某烧烤店内,因琐事和原告陈某发生口角,杨某将陈某殴打,致使陈某受伤。事发后,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民警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调査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杨某给予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陈某受伤后,于2019年4月16日被送至某医院肿瘤科救治,诊断为腹部软组织损伤,共计住院治疗7天,发生医疗费用3504.54元,后因无医疗费用被迫出院,出院医嘱为: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低脂饮食;2、离院后妇科随诊;3、有病情变化随诊。被告殴打他人的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经济上造成损失。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被告置之不理。因原告的损失始终没有得到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于2021年5月15日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5700元。
二、其他无争议。
评析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调解
调解程序对于化解矛盾纠纷是最有效、最便捷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大背景下,形成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多元化的调解机制,对实践中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具有积极意义。上述案件有效的运用了司法调解手段,在诉讼程序上极大的缩短了时间,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充分的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法治思想。
进入新时代,调解制度置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下,是推进司法为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指导、规范司法调解,要善于把握引导社会价值和安抚当事人的情绪,综合运用法理与情理,将教育、调解、开导等融合到司法调解中,在每起案件中能够让当事人感受到法的教育、指引、评价、强制性作用,从而引导人民群众合理的表达利益诉求,妥善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但是,我们发现,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司法调解,当一个案件触及到最基本的“公序良俗”时,人民群众需要在这类纠纷中获得法的明确指引和价值判断,通过裁判的形式明确是非,来达到法的规范目的,是十分具有必要性的。
调解程序要符合公平公正、坚持自愿平等为原则,调解过程中要以当事人为主体,鼓励自治协商。但是如果不了解纠纷的案件事实、不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只是一味的按照法条理论就很难说服当事人双方,这种调解处在一种模糊的状态,不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因此,有基础、有内容、具有说服力的调解结果更容易让当事人接受,调解的质量和成功率才会越来越高。
二、司法调解对于法治建设的价值
司法调解极大提高了审判效率,对于一个纠纷案件讲,“效率”的价值就是节约司法资源,减轻人力、物力、财力,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化的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实现对公平正义的维护。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不存在上诉、再审、上访等问题。相比于司法裁判,司法调解更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调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群众的法治观念。调解的过程其实就是在宣传法律制度,引导当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责任,有利于当事人正确的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无形中增强了法治观念,达到了普法的效果,搭建起预防矛盾与调解纠纷的桥梁,推动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源头,对助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