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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因不履行协议,他支付1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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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1-29 09:46:37 打印 字号: | |

男子庄某,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后,工作11个月后离职。让庄某没想到的是,不但要依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2022年7月31日,还要支付违约金10万元、竞业限制补偿金16080元和律师费1万元。

2019年9月1日,男子庄某成功应聘为某有限公司阜新校区校监,而后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2020年7月5日,庄某向某有限公司申请离职,同年7月31日正式离职。庄某离职前自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在某有限公司工作11个月领取工资总额为83046.38元,平均月工资为7550元。某有限公司已按每月2010元标准支付了庄某8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6080元。某有限公司发现庄某于竞业限制期限内,在异地某教育培训机构担任管理职务,而某有限公司在异地有四处加盟校区。2021年4月14日,某有限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以某有限公司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仲裁决定。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某有限公司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庄某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庄某依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2022年7月31日;庄某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某有限公司向其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6080元;庄某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有限公司律师费1万元;驳回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庄某负担。一审宣判后,原告某有限公司不服,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主张庄某应支付某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40万元并赔偿某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并返还因违约行为所获收益共10万元。双方当事人虽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40万元,但结合庄某在某有限公司实际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金额为2010元/月共计支付8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6080元等事实,且某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庄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期间所获收益以及某有限公司因此所遭受损失为10万元的事实,一审判决对某有限公司要求庄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并返还因违约行为所获收益共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酌定调整竞业限制违约金为10万元,更具公平性和合理性,故本院对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某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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