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范某,在幼儿园不慎受伤,幼儿园需要承担责任吗?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幼儿园需要担责。
2019年7月15日,3岁孩子范某在幼儿园去卫生间回教室时,绊到老师的脚摔倒,导致额头受伤。经医生诊断,范某额部挫伤,需要清创缝合,7日拆线。次年9月18日,某幼儿园组织活动,范某在蹦跳过程中头部磕到铁质易拉罐上,造成额头受伤。经医生诊断,范某右侧眉部外伤,软组织挫裂伤,需要创口消创缝合,术后7天拆线。范某二次受伤,某幼儿园都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随后,范某父亲与某幼儿园就其他赔偿项目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后将某幼儿园诉至法院。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两次在被告某幼儿园内受伤,面部留下疤痕。被告某幼儿园无证据证明其进行了有效的看护,尽到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其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故校方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承担。关于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原告在2019年7月15日受伤后,被告某幼儿园未向其报案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心理辅导费、精神损失费,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原告受伤时年幼,两次受伤虽未住院但伤口均需缝合,7天拆线,必然需要家人护理,参照2021年度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151元/年标准,原告主张护理费1700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疤痕修复费用的认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辽河油田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因原告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鉴定人员出庭作出了解释、说明,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重新鉴定的情形,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疤痕修复费用为1500元。综上,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应赔偿原告护理费、疤痕修复费共计2800元(1700元+1500元-400元),被告某幼儿园赔偿原告护理费、疤痕修复费共计400元。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范某护理费、疤痕修复费共计2800元;被告某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范某护理费、疤痕修复费共计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720元,以上共计745元,由被告某幼儿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