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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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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艳妮  发布时间:2021-11-16 10:19:22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增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工作方案》等规定,经报名、审查、考试和评审等环节,我院已完成本次管理人名册的修订工作,现将入选《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一、会计师事务所类

辽宁瀚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兴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二、律师事务所类

辽宁学国律师事务所

辽宁宙轩律师事务所

宁仁同律师事务所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

盘锦同兴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示期为10日(自202111月16日至1125日止)。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实名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异议书。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427-2907077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月15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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