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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补充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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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1-04 11:22:03 打印 字号: | |


为确保盘锦市两级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高效快捷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服务,根据省高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规定(试行)》《关于调整补充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的通知》,结合全市法院的工作实际,现对我市辖区内现有备选机构之外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评估专业机构进行调整及补充,现就申报对外委托备选机构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公告如下:     

一、报名基本条件、申报类别及资质要求

机构依法成立满三年以上,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资质和执业资格,达到一定资质等级,住所地隶属于盘锦市,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一定数量从业人员,注册人员养老保险(连续一年),机构及从业人员无不良执业记录、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的,均可自愿报名。(本院不接受外地在本地设立的分公司和分支机构)

1.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等由省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司法鉴定资质,并在2021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登记备案的。       

2.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房地产评估二级以上,土地评估机构C级以上资质的。

3.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省级财政部门或价格鉴证协会颁发资质的。

4.工程造价机构:具备工程造价乙级以上资质的。

5.司法会计审计机构:具备省财政厅批准A级以上资质的。

我院将对申请备选的机构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经我院审批后,在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后,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进入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备选机构信息平台。

二、申请入选的机构,按下列顺序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备的《人民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入册申请书》(附件) 

2.营业执照副本;

3.行业许可证副本;

4.从业人员资质证书;

5.专业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

6.专业机构营业场所及设备情况简介;

7.专业机构近三年的工作业绩及纳税申报表;

8.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专业机构向法院报名的相关事项

符合标准自愿报名的专业机构可到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名。

1.报名时间2021年11月2日至10日工作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 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再接受报名材料。

2.报名地点: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辽东湾新区直方街勤德路)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第二工作台。 

3.报名材料:各类专业机构提交材料(复印件)应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加盖机构印章,向我院提交一式一份即可(新报名机构需提供2、3、4、5项原件进行查看)。专业机构提供的报名材料内容应客观真实,如有虚假内容,将取消入选资格。

4.报名联系人: 齐艳民、冮殿雄、戚刚 

5.联系电话0427-2907193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补充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的公告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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