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女子,因占摊位发生争执,而后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将刘某两颗牙齿打落,不但赔偿近两万元给刘某,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0年5月25日4时30分许,女子张某与刘某因占摊位一事发生争执,而后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将刘某打倒在地,导致刘某鼻子和嘴部出血、两颗真牙和三颗假牙脱落。受伤后,刘某被送到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面部挫伤,左上第2、4牙外伤丢失,左上第3牙Ⅱ°挫伤,胸部、腹部、背部划伤,左下肢外伤。刘某住院治疗5天,花掉医疗费4373.97元。
2020年6月3日,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分别给予违法人员张某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三百元的处罚;给予违法人员刘某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经辽河油田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外伤致左某第2、4牙外伤性脱落,为轻伤二级;刘某外伤致左上第3 牙Ⅱ°松动、面部、胸部、腹部、背部多处划伤,评定为损伤程度的依据不足。同年12月14日,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同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系传唤到案,到案后对与刘某发生肢体冲突的事实无异议,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刘某牙齿脱落与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无因果关系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因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依法应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故关于被告人张某及其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本案系双方厮打引发的伤害,都存在加害对方的故意,刘某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相应的减轻被告人的责任。本院酌定被告人张某按照70%的责任比例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即19477.00元(27824.28元×70%)。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47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