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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聚众赌博非法获利一千七 获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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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28 15:38:47 打印 字号: | |



男子孙某,本想组织一伙儿人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让孙某没想到的是,聚众赌博违法获利1700元,自个儿却因犯赌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孙某一直想靠勤劳的双手发家致富,可一直没有实现。2020年3月初,孙某突然想出一个发财妙计,组织一伙人儿聚众赌博,然后从赢钱的参赌人员中抽红。同年3月17日21时许至22时许,孙某在刘某家中组织王某、刘某某等20余名参赌人员,以扑克牌为赌具,采用推牌九的玩法进行赌博。同日23时许至次日3时许,孙某又组织上述人员到某厂房内进行赌博。在两场赌局中,赌资额累计达7.7万余元,孙某违法获利共计1700元。

2020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在办理史某涉嫌赌博一案中发现孙某涉嫌赌博。同年5月7日9时许,公安机关将孙某抓获,他如实地交代了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上缴违法所得1700元,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起诉书对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为3万余元的指控,因只有部分参赌人员证言证实,无其他证据佐证,且被告人孙某当庭予以否认,故不予支持。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积极预缴罚金,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孙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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