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基层法院动态
【以案普法】拖欠工程款28万余元      诉至法院讨回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1-10-28 15:11:36 打印 字号: | |



工程施工结束后,某公司拖欠某有限公司工程余款285478元,而后被诉至法院。最终,某有限公司讨回工程款。

20151027日,某公司(甲方)将其开发建设的某小区地下室管网安装工程,发包给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乙方),并签订《地下室管网协议》,约定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施工范围为,地下室所有除进户以外自来水、暖气主管线及管线吊管支架的制作安装,(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所有辅材由甲方负责;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金额(不含税)26.5万元;乙方按甲方要求按时竣工,保证小区正常使用;乙方接甲方通知后两天进场施工;甲方按合同及时支付相应款项;乙方施工完毕对本工程系统进行测试,使其达到正常工作状态,并保证合格;保修期为1年,时间以验收合格为起点。协议签订后,某有限公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双方相关人员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确认。

20151217日,某有限公向某公司递交了《关于申请增加地下车库采暖、给水管线安装费用的报告》,请求某公司对增加的工程量予以确认,同时对增加工程量部分的安装费用给予合理确认。而后,某公司相关人员在该报告上签字,确认增加工程量部分的安装费用为20478元,某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总价款为285478元。2016621日,某公司将增加工程量部分的安装费用20478元,支付给丁某某(丁某的弟弟)。工程施工结束后,某有限公司交付某公司使用,而后多次向某公司催要工程余款285478元却未果,将某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某有限公司工程款285478元。案件受理费55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91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一审宣判后,被告某公司不服,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某小区地下室管网安装工程发包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施工完毕并交付上诉人使用,故上诉人应按《地下室管网协议》的约定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不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是丁某的弟弟丁某某,被上诉人无权主张工程款,且工程款上诉人已经支付给了丁某某,因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且上诉人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工程款285,47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82元,由上诉人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宣教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